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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1. 拟在本澳高等院校修读高等课程之内地学生,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9条至21条之规定,申请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或该「许可」的续期/延长(课程为期一学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读课程。
  2.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之学生,若原「逗留许可」的留澳期不足,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9条至21条之规定,申请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或该「许可」的续期/延长(课程为期一学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读课程。

服务对象

就读经主管实体核准的高等教育课程者

申请资格

  1.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及有关补充性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2. 获录取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
  3. 原“逗留许可”的留澳期不足以让当事人合法留澳至课程完结日。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人士发出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电邮:sminfo@fsm.gov.mo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网上系统

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网上综合系统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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