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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申请/续期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1. 内地学生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内地学生,应于首次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而获准予之逗留期限内(最多90日),尽快前来办理「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详见「备注 / 申请须知」第1点】
  2. 来自其他地区/国家之学生
    “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亲身前来提交有关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2.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2. 有关已在本澳高等院校注册和所修读课程期限之证明文件(如在学证明);
    3.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4. 利害关係人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
      1. 来自中国内地之学生 — 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影印本,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影印本;
      2.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之学生 — 有效的护照/旅行证件影印本(仅需身份资料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影印本。
  3. 申请受理后应办手续
    1. 在交妥上述文件及获发《收据》后,利害关係人(或透过校方代表)应按《收据》之指定日期前来查询申请结果,亦可登入本局网页内之“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查询有关申请进度,如有审批结果便可前来办理手续。
    2. “个人办理”形式
      1. 利害关係人于前来查询结果时,需携同其以下文件:
        > 申请收据;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连同有效“逗留D”签注)。
      2. 若获批准,当局会批给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并交其签收“批示通知书”。
    3. “校方代办”形式
      为减少学生前来部门的次数,有关手续亦可简化交由“校方代表”办理,其具体程序为:

      1. 校方预先致函受理部门通报校方代表的个人身份资料;
      2. 于办理手续时,被指定之校方代表需:
        1. 向该部门出示其工作证和个人身份证,以识别身份;
        2. 携同所协助承办手续学生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连同有效“逗留D”签注),以便当申请获批准时办理手续;
        3. 代表学生签署“批示通知书”。
      3. 经当面检查无误后,校方代表需确保将有关旅遊证件及通知书交回所属学生。【注:需着重提醒的是,若校方为方便学生而愿意采用“代办形式”,必须监督好有关工作,以确保其指定的办证代表能有效收齐有关学生的证件及交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于手续完毕后将有关证件和文件交回所属学生。】
  4. 表格下载:
    1. 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 (格式三)
    2. 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45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内地学生办理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申请之期限
    由2010年2月8日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内地学生,应于首次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获准予之逗留期限内(最多90日),尽快前来办理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申请。逾上述期限仍未申办有关手续者,于再入境时,若能出示其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之证明(如:有效的学生证、就读证明书等),本澳出入境事务站人员会暂时准予入境,并书面通知其于指定日期前来办理有关手续。若未能出示,则可能被拒绝入境
  3. 获批给之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之期限
    1. 将获给予有效期至课程完结日的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
      【注:
      (1) 上述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的期限不可超逾中国内地学生之《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之有效期,或其他学生之护照/旅游证件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90日(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4条)。
      (2) 因所持护照/旅游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连同「逗留D」签注)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获批给上述规定期限之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之学生,经办理该等证件之延期后,应尽快向逗留分处递交有关文件之影印本,可获准实时办理「补期手续」(即获给予至上述期限之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
  4. 延期逗留:若学生在完成课程后因个人理由而需继续留澳,可申请延长“逗留许可”。
  5. 多次进出境
    1. 有关学生可在其获本厅给予之「逗留许可(学生申请)」或「逗留特别许可(学生)」之期限内多次进出境。
      1. 获豁免「签证」或「入境许可」者,每次再入境时均获准逗留至该「逗留许可」之期限,但若当事人按入境规定有权获得较长逗留期的情况除外。
      2. 需办理「签证」或「入境许可」者,每次再入境时均获免「签证」或「入境许可」逗留至该「逗留许可」之期限,但拟逗留超过该「逗留许可」之期限者,则需于再入境时办理「入境许可」。
    2. 已递交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申请之内地学生会获批给「逗留许可(学生申请)」;申请获批准后,则获给予「逗留特别许可(学生)」。当事人可于有关「许可」之有效期内多次进出本澳。
  6. 获批予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之学生应注意事项
    1. 实际上课出席率是维持、续期及延长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的条件,如出席率未能达标,可引致获批给之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被废止或申请不予批准。
    2. 因退学、休学、提前完成课程等而不再就读的情况,有关学生应在办妥离校手续后:
      1. 尽快亲身前往该厅逗留分处注销原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并按第16/2021号法律第37条所规定的时间离境;或
      2. 倘有需要,可向该厅申领一般「逗留许可」作延长留澳期限及离境之用,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3. 若属拟中途转校的学生,亦需向该分处办妥上述取消原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之手续,并在获给予的一般「逗留许可」有效期内,重新向该分处提交新的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申请,并附上新注册课程的就读证明为据。
    4. 在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有效期内遗失入境证件,学生在补办有关证件后,持该证件到逗留分处办理更新证件数据及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7.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8. 变更联络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3条、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第94条第二款及第98条之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持有超过90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指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络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并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45日内通知该厅,否则科罚款。另根据第4/2003号法律及第5/2003号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给予的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的持有人,应自第16/2021号法律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即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向该厅更新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并自上述所指资料发生变更之日起45内向该厅更新该等资料,否则科罚款。
    2. 未就上述所指的变更及时作出通知者,科澳门元2,000元至6,000元罚款;属累犯者,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 亲临领取
  2. 自助服务机办理【请点击详情】
    -仅办理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续期、补期  ( 自助服务机使用流程说明 )及领取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申请结果 ( 自助服务机使用流程说明 )

自助服务机分布图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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