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在获批给之「逗留特别许可」 ( 俗称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 期限内,因退学、休学、提早完成学习、转校或其他情况而不继续在原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地学生,在办妥校方的离校手续后,亲往逗留分处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利害关系人自愿取消其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声明书(DARP/DARP M-3);【注:亦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声明书》表格】
- 用作申请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及办理该许可手续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影印本(仅需身份资料页),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影印本和最近一次获本厅给予之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影印本。
【注:完成手续后,当局便取消其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当其不具有其他有效「逗留许可」且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时[即:1. 其护照/旅游证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内的「逗留D」签注具有适当的有效期(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4条);及 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详见「备注事项」)],则可根据16/2021号法律第37条的规定给予用作安排离境之一般「逗留许可」。】
- 表格下载:声明书 / 申请书(DARP/DARP M-3)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
-仅提供个人办理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续期及取消手续。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3楼C区
-仅提供个人办理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续期及取消手续。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因退学、休学、提前完成课程等而不再就读的情况,有关学生应在办妥离校手续后:
- 尽快亲身前往该厅逗留分处注销原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并按第16/2021号法律第37条所规定的时间离境;或
- 倘有需要,可向该厅申领一般「逗留许可」作延长留澳期限及离境之用,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 若属拟中途转校的学生,亦需向该分处办妥上述取消原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之手续,并在获给予的一般「逗留许可」有效期内,重新向该分处提交新的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申请,并附上新注册课程的就读证明为据。
-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