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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留许可

常见问题

  1. 治安警察局为审批逗留特别许可或居留许可的申请,可要求提供意见的实体,除劳工事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外,具体还有哪些监管或发出证明的实体?
  2. 来澳门生育,我的婴儿可否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
  3. 与本地居民结婚,是否可以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
  4.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之人士来澳申请「居留许可」前,应在中国内地办妥什么文件?
  5. 中国内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说已将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赴澳定居者的资料送来澳门,我现在可以查询进度吗?
  6.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人士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后,应何时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报到?
  7. 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现还未批,可否回内地老家探望亲人?
  8. 申请「居留许可」或该许可续期时递交的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可怎样申请?
  9. 获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签发《居留许可证明》,能否在领取该文件时一并办理《澳门居民身份证》?
  10. 获批「居留许可」后,职员说如果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可能会导致「居留许可」被废止或者当局会拒絶「居留许可」的续期,我想问怎样才算「通常居住」?
  11. 我嫁到澳门已经一年,并领取了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刚与丈夫闹翻,准备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我的身份证会否被没收?
  12. 在澳门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工作满七年是否可以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
  13. 查询香港居民透过夫妻团聚的方式申请来澳定居的手续?
  14. 持有超过九十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络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后如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15. 我是澳门人,太太是外籍人,太太可以申请来澳定居?
  16. 与非本地澳门居民进行假结婚(不实婚姻关系), 会否触犯法律?
  17. 协助他人进行假结婚, 会否触犯法律?
  18. 如以虚假声明或虚假、伪造、经篡改的文件或属他人的真确文件,又或以任何欺诈方式取得居留许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 我是中国台湾居民,配偶是澳门人,现正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居留许可」,请问是否可以在澳门等待「居留许可」之申请结果?
  20. 我已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居留许可」,获通知欠缺文件需要返回内地补办,但我的户口已被注销,亦没有其他证件,请问我该如何返回内地?
  21. 若我申请居留许可,但没有永久性居民作为保证人,可以怎么办?
  22. 我在新法生效前已获批「居留许可」,将于近日搬往新住址,请问需通报贵部门吗?
  23. 我刚获批给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新法生效后我应在何时申请居留许可续期?
  24. 本人女儿将会到外国就读,只能在寒暑假时才会回澳;请问会影响她当时经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澳门居留许可吗?
  25. 我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废止「居留许可」或拒绝「居留许可」的续期?
  26. 如「居留许可」被废止或「居留许可」续期/延期被拒绝,一般给予多少天离开澳门?
  27. 居留许可申请人需于多少日内补交资料?
  28. 我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将届满,在什么时候办理居留许可续期?
  29. 我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已届满,早前已申请续期但仍在等候审批结果,在有审批结果前可继续在澳门工作吗?
  30. 我已申办「居留许可」并已收到通知获批《居留许可证明》,但未有在有效期内前来领取,会有什么后果?

1. 治安警察局为审批逗留特别许可或居留许可的申请,可要求提供意见的实体,除劳工事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外,具体还有哪些监管或发出证明的实体?

例如为发出仲裁员的逗留特别许可,需要时可向仲裁监管实体要求提供意见;又或为发出传统商贩逗留特别许可,需要时可向巿政署要求提供意见等等。


2. 来澳门生育,我的婴儿可否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

根据本澳第8/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第4条之规定(在澳门出生的未成年人,如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澳门合法居住,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只要小孩在澳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具有本澳有效的「居留许可」或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则可依法向本澳权限机关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


3. 与本地居民结婚,是否可以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

基本上和澳门居民结婚的人,都有权利透过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只要有关申请符合第16/2021号法律与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即可(如:1. 申请人持有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2. 申请人非处于法定受限制入境或定居情况;3. 申请符合法律所定要件等)。经审理获批给「居留许可」后,当事人方可凭该厅所签发之《居留许可证明》,向澳门身份证明局办理澳门居民身份证。

【注:中国内地居民则必须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方可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


4.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之人士来澳申请「居留许可」前,应在中国内地办妥什么文件?

除初步符合澳门永久性居民资格者(《单程证》之持有人相片下方载有“R”标记)外,其他持《单程证》之人士来澳前应办妥与所团聚之居澳亲属的关系证明(如:原结婚证、《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若《单程证》签发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6岁,还应办妥由签发日起未逾6个月之中国内地全国性《刑事纪录公证书》。

【注:上述文件之接纳标准详见《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5. 中国内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说已将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赴澳定居者的资料送来澳门,我现在可以查询进度吗?

由于有关资料涉及个人私隐,故只能由本人或所团聚之居澳亲属亲临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查询。


6.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人士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后,应何时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报到?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之人士在关闸出入境事务站完成入境手续并提出「居留许可」申请后,会获发《接收申请收据》,其应按《接收申请收据》指定日期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继续行政程序。

另外,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之人士会于关闸出入境事务站入境时办理预约登记,当事人请按照预约时间前来办理手续,以节省轮候时间。


7. 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现还未批,可否回内地老家探望亲人?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之人士前往居留分处申请「居留许可」后,如有需要在获发《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前返回内地,可凭该分处发出的《接收申请收据》以及其《前往港澳通行证》,透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性进出内地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以便返回内地。有关申请手续及详情,请向澳门中国旅行社查询。


8. 申请「居留许可」或该许可续期时递交的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可怎样申请?

透过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或该许可续期,若申请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6岁,则需递交由身份证明局签发且由签发日起未逾90日之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可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


9. 获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签发《居留许可证明》,能否在领取该文件时一并办理《澳门居民身份证》?

不能,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属身份证明局权限,申请人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领取《居留许可证明》后,应在该证明签发后90日内向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未在规定的期间前往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科澳门元3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门元50元罚款,但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


10. 获批「居留许可」后,职员说如果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可能会导致「居留许可」被废止或者当局会拒絶「居留许可」的续期,我想问怎样才算「通常居住」?

「居留许可」的续期或维持,取决于个案是否符合第16/2021号法律和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要件、前提或条件,特别是有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即自「居留许可」生效日起计的每一周年里,利害关系人是否以本澳为生活中心,并在澳居留不少于183天,且每次离澳连续不超过半年。

以夫妻团聚为例,外地配偶获批「居留许可」后,利害关系人(即夫妻双方)需要共同为团聚这一目的在澳门「通常居住」,如果任一方没有在澳「通常居住」,都可能导致「居留许可」被废止或者当局会拒絶「居留许可」的续期。换言之,对所有获批「居留许可」的个案(见注),无论当初是基于家庭团聚又或是法律允许的其他理由,在「居留许可」存续期间,不管期间按法律规定是否需要续期,利害关系人都必须遵守上述「通常居住」的规定。

【注:经招商投资促进局获批「居留许可」之情况,就通常居住的要求属该局权限,公众应向该局查询。】


11. 我嫁到澳门已经一年,并领取了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刚与丈夫闹翻,准备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我的身份证会否被没收?

由于您当年是因与配偶团聚这一前提而获批给「居留许可」,取得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因此,若婚姻关系此时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您的居留状况。一般情况下,当局会因原批准之前提不复存在而废止您的「居留许可」(或拒絶「居留许可」的续期)。


12. 在澳门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工作满七年是否可以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

对于持有《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简称《外地雇员证》)以外地雇员身份在澳门工作的情况,按法律规定这类人士只属「逗留」不属「居留」。故此,即使在澳门工作满七年,也不会获发澳门居民身份证。


13. 查询香港居民透过夫妻团聚的方式申请来澳定居的手续?

基本上和澳门居民结婚并持有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护照或旅游证件之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透过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居留许可」,有关申请需符合第16/2021号法律与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80/


14. 持有超过九十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络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后如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持有居留许可及超过九十日逗留特别许可人士,包括外地雇员、外雇家属及外地学生,日后如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发生变更,则应在变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新。


15. 我是澳门人,太太是外籍人,太太可以申请来澳定居?

基本上和澳门居民结婚并持有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护照或旅游证件之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透过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居留许可」,有关申请需符合第16/2021号法律与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80/


16. 与非本地澳门居民进行假结婚(不实婚姻关系), 会否触犯法律?

会,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作为决定性动机而虚伪结婚、事实婚、收养或订立劳动合同,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办理相关申请手续者,处两年至八年徒刑。


17. 协助他人进行假结婚, 会否触犯法律?

会,按照本澳法律,结婚是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夫妻关系、并以共同生活的方式组织家庭而缔结的合同。不过,如果办理结婚手续,并非以真正的夫妻关系和身份共同生活,目的只是为了协助一方取得当地居民的身份,以享受当地的福利及权利(例如透过假结婚申请当地居留权或到当地工作),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就是假结婚,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作为决定性动机而虚伪结婚、事实婚、收养或订立劳动合同,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办理相关申请手续者,处两年至八年徒刑。


18. 如以虚假声明或虚假、伪造、经篡改的文件或属他人的真确文件,又或以任何欺诈方式取得居留许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七条规定,以任何欺诈方式所取得的入境许可、逗留许可、居留许可,以及该等许可的续期及延期,均属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即使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也不妨碍作出无效宣告。另外,有关行为尚需承担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9. 我是中国台湾居民,配偶是澳门人,现正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居留许可」,请问是否可以在澳门等待「居留许可」之申请结果?

一般情况下,在「居留许可」申请待决期间,会给予适当的逗留期予申请人以便其在澳门等待申请结果。


20. 我已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居留许可」,获通知欠缺文件需要返回内地补办,但我的户口已被注销,亦没有其他证件,请问我该如何返回内地?

申请人可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及由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之《接收申请收据》,到中国旅行社申办一次性通行证,以便返回内地。


21. 若我申请居留许可,但没有永久性居民作为保证人,可以怎么办?

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澳门永久性居民外,总部设在澳门的法人(例如银行担保)也具备保证人的资格。


22. 我在新法生效前已获批「居留许可」,将于近日搬往新住址,请问需通报贵部门吗?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获给予「居留许可」的人,如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常居所地点出现任何更改,应自更改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通知治安警察局,未就变更及时作出通知,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23. 我刚获批给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新法生效后我应在何时申请居留许可续期?

应于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百二十日之首六十日内提出居留许可续期申请。若超出上述期间,仍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相关适用之费用(首30日为澳门元2,000元、后30日为澳门元5,000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续期,居留许可会因届满而失效,导致居留许可消灭,并丧失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而计算的连续时间。


24. 本人女儿将会到外国就读,只能在寒暑假时才会回澳;请问会影响她当时经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澳门居留许可吗?

是否能维持已获批准之居留许可,一般需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包括:利害关系人之整体家庭状况、是否与澳门保持联系,其申请居留许可时所团聚之对象是否在澳门通常居住等等。


25. 我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废止「居留许可」或拒绝「居留许可」的续期?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四十三条规定,当发生或事后得知有理由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许可」的持有人按第16/2021号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列入不受欢迎人士名单,居留许可会被废止或不得续期。

另外,属下列情况,居留许可得被废止或拒绝续期:
一、「居留许可」持有人在获许可后,出现第16/2021号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状况,且相关犯罪可处以超过一年的徒刑;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犯罪而被判刑超过一次,不论相关刑罚幅度为何;
二、「居留许可」持有人在获许可前曾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法院判处刑罚或保安处分,但在申请时并无提及该事实;
三、「居留许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给予居留许可的行为所定的某一要件、前提或条件。


26. 如「居留许可」被废止或「居留许可」续期/延期被拒绝,一般给予多少天离开澳门?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于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至少为三十日,但倘若被废止居留许可又或续期或延期被拒绝的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可命令其立即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27. 居留许可申请人需于多少日内补交资料?

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如无初端拒绝的理由,治安警察局接受申请。如在申请或提交的文件中发现属可补正的缺漏或不当之处通知利害关系人,其需在接获通知起60日内作出补正。


28. 我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将届满,在什么时候办理居留许可续期?

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居留许可人士于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20日内的首60日办理续期,若在后60日内才办理,须缴付相应的延迟续期费用(根据同一行政法规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首30日为澳门元2,000元、后30日为澳门元5,000元)。


29. 我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已届满,早前已申请续期但仍在等候审批结果,在有审批结果前可继续在澳门工作吗?

本局会按实际情况向利害关系人延长居留许可,有效期为完成续期程序所需时间(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等候续期审批结果期间,已取得延期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继续在澳门工作。如未在期限内办理续期,居留许可会因届满而失效,导致居留许可消灭,届时则不能再于澳门工作。


30. 我已申办「居留许可」并已收到通知获批《居留许可证明》,但未有在有效期内前来领取,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居留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为90日。而按第16/2021号法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非具有经适当证明的合理理由,未在有效期内领取给予居留许可或相关续期的「居留许可证明」,等同于放弃居留许可,并会导致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许可。因此,已收到通知获批「居留许可证明」的人士,应当尽快前来领取,及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管实体申请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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