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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许可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利害关系人在关闸出入境事务站完成入境手续并提出「居留许可」申请后,会获发《接收申请收据》,其应按《接收申请收据》指定日期前往居留分处继续行政程序。

此外,经身份证明局核查初步符合澳门永久性居民资格者(《前往港澳通行证》之持有人相片右方载有“R”标记),可凭在关闸出入境事务站首次入境时所发出之《通知书》及《前往港澳通行证》直接前往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而无须前往居留分处递交所需文件及办理下述手续。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已填妥之居留许可申请表(格式四),若申請亦惠及家團成員,尚須填寫申请人家团成员的身份资料(格式八)( 未滿18歲者需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及簽署申請表);
  2. 《前往港澳通行证》影印本2份,并出示本次进入澳门的《逗留许可凭条》;
  3. 利害关系人正面相片一张;
    【注: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自行提供相片(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或由受理部门拍摄电子相。】
  4. 利害关系人的出生叙述证明或同等性质之文件影印本,详见《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5. 利害关系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法律的声明书(DARP/SR M-1)(若递交申请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8岁);
  6. 由签发日起未逾90日之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若递交申请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6岁);
    【注:利害关系人可凭入境时获发之《接收申请收据》,连同其《前往港澳通行证》,向身份证明局申请此证明书。为使申请程序较便捷,可先到该局申请此证明书,并授权其直接寄予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然后才往居留分处开展行政程序。】
  7. 由签发日起未逾6个月之中国内地全国性《刑事纪录公证书》影印本(若《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6岁);
    【注:(1) 中国内地《刑事纪录公证书》须由内地公证处所发且属全国性及连续性,由16岁至递交当日前6个月内之刑事情况,及由签发日起计未逾6个月;(2) 倘曾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者,需递交相关判决书。】
  8. 维生能力证明之影印本(如:利害关系人或所团聚之澳门居民亲属在澳之工作证明、澳门银行存款、或已缴交之澳门职业税 / 营业税等证明);
  9. 为利害关系人支付遣返开支提供担保之保证文件、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1) 保证文件可由保证人透过保证书(DARP/SR M-2)提供担保;(2) 保证人应作为主要缴付人并明示放弃检索抗辩权,且应属常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或总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
  10. 与所团聚之澳门居民亲属的关系证明影印本(如:原结婚证 、《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注:若属夫妻团聚者,利害关系人与澳门居民配偶尚需共同书面声明仍维持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声明书表格 DARP/DARP M-4),详见《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11. 所团聚之澳门居民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持证人必须亲临协助办理);
  12. 利害关系人在澳住址的地址证明(如:近3个月内之水费、电费或电话费等单据影印本);
  13.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当局要求递交之其他资料;
  14. 其他注意事项
    1.  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需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3. 若利害关係人曾申报的身份资料与本次申请资料有差异,需因应情况递交《出生公证书》或 / 及《结婚公证书》或其他可作佐证之文件作确定。
  15. 表格下载
    1. 居留许可申请表(格式四)
    2. 申请人家团成员的身份资料(格式八)
    3. 遵守澳门法律声明书 (DARP/SR M-1)
    4. 保证书(DARP/SR M-2)
    5. 维持夫妻/事实婚关系声明书(DARP/DARP M-4)
  16. 相关文件/证明/证件式样
    1. 《接收申请收据》式样
    2. 《居留许可证明》式样
    3. 《澳门居民身份证》式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1.  出入境管制厅关闸出入境事务站

(提供初端提交居留许可申请服务,其后须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办理并完成后续程序)

地址:澳门关闸广场

办公时间:06H00 – 01H00(翌日)

 

2.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提供居留许可申请及领取《居留许可证明》等服务)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09H00 – 17H45
周五 09H00 – 17H30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截筹时间 申办服务:17H00
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17H15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

(仅提供领取《居留许可证明》服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H00 – 18H00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C区

(仅提供领取《居留许可证明》服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H00 – 18H00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首次发出《居留许可证明》:澳门元200元;

补发《居留许可证明》:澳门元400元(如补发申请具合理解释,尤其是遗失或损坏不可归责于持有人时,收取的费用为正常费用的一半)。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般申请: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如于2024年10月15日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一般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3日便能领取结果)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当局接收居留申请后,会签发《接收申请收据》,其上会列出倘有尚未递交之文件。倘申请或提交的文件中有属可补正的缺漏或不当之处,当局会通知利害关系人作出补正;如利害关系人自接获上述通知起60日内不作出补正,当局会将有关程序归档。
  3. 利害关系人完成递交申请文件后,需按《接收申请收据》所指定日期或所载之指示(如等候当局通知信),亲身(或透过合法代理人)前来办理后续程序:
    1. 若申请获批准:
      1. 倘利害关系人尚未主动提交保证文件、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其应在接获当局通知之日起计不得延期的20日内递交有关文件,否则给予「居留许可」的行为不产生效力;
      2. 倘利害关系人已提交3.1.1所指之保证文件,当局会通知利害关系人领取《居留许可证明》,其应在该证明的有效期内领取,否则等同放弃「居留许可」且导致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居留许可」;
      3. 领取《居留许可证明》须:
        (1) 出示《接收申请收据》;
        (2) 出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前往港澳通行证》;
        (3) 父母或监护人替未成年人代办手续时,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明两者关系之文件;
        (4) 如持有《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尚需递交该证件,以办理取消手续;
        (5) 利害关系人领取《居留许可证明》后,应在该证明签发后90日内向身份证明局申请居民身份证,不遵守有关规定者,科澳门元3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门元50元罚款,但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
    2. 若申请不获批准,当局会将批示内容及上诉渠道向利害关系人作书面通知。
  4. 倘利害关系人需要透过代理人代办居留许可申请之相关手续,可:
    1. 代理人出示经鉴证之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
    2. 利害关系人在获发《接收申请收据》后,填写背页之授权资料,并须在接收居留申请之当局人员面前签署该授权文件,及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作核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居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或透过合法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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