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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许可

葡籍人士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可由利害关系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办。
    1.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况外,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鉴证之委托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若利害关系人未能亲往当局办理申请,其父母 / 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须递交利害关系人相片一张(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
  2. 必须出示文件: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居留许可申请表(格式四);若申请亦惠及家团成员,尚需填写申请人家团成员的身份资料(格式八) ;
      【注:(1) 未满18岁者需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及签署申请表;(2) 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3) 申请表须载明申请理由或利害关系人在澳拟从事之活动。】
    2. 利害关系人的有效《葡萄牙护照》(仅需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影印本,并出示本次进入澳门的《逗留许可凭条》;
    3. 利害关系人正面相片一张;
      【注: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自行提供相片(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或由受理部门拍摄电子相。】
    4. 利害关系人的出生叙述证明或同等性质之文件影印本;
      【注:详见《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5. 利害关系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声明书(DARP/SR M-1)(若递交申请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8岁);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6.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90日之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若递交申请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6岁,且曾经 / 现仍居住于本澳);
      【注: 需凭「居留许可」接收申请收据向身份证明局申请此证明书,另可授权该局直接寄予居留及逗留事务厅。】
    7. 提出申请前十年内曾居住的国家或地区主管实体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影印本(若递交申请当日利害关系人已年满16岁);
      【注:详见《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8. 维生能力证明之影印本(如:利害关系人或所团聚之居澳亲属之工作证明、银行存款、或已缴交之职业税 / 营业税等证明);
    9. 为利害关系人支付遣返开支提供担保之保证文件、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1) 保证文件可由保证人透过保证书(DARP/SR M-2)提供担保,该表格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2) 保证人应作为主要缴付人并明示放弃检索抗辩权,且应属常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或总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
    10. 所团聚之居澳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持证人必须亲临协助办理)(若属家庭团聚类的居留申请);
    11. 利害关系人在澳地址之地址证明(如:近3个月内之水费、电费或电话费等单据影印本)。
  4. 按不同个案类型需递交之文件
    【详见《按个案类型所需递交之文件》】。
  5.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6. 表格下载
    1. 居留许可申请表(格式四)
    2. 申请人家团成员的身份资料(格式八)
    3.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声明书(DARP/SR M-1)
    4. 保证书(DARP/SR M-2)
  7. 附件文档
    1. 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之接纳标准
    2. 按个案类型所需递交之文件
    3. 《接收申请收据》式样
    4. 《居留许可证明》式样
    5. 《澳门居民身份证》式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网上系统: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费用

签发费用:澳门元200元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需视乎不同个案之具体情况而定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属以下情况,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可初端拒绝「居留许可」的申请:
    1. 利害关系人的护照、旅行证件、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90日;
    2. 申请书非以任一种正式语文书写,但以英文填写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释上不存在困难者除外。
  3. 当局接收居留申请后,会签发《接收申请收据》,其上会列出倘有尚未递交之文件。倘申请或提交的文件中有属可补正的缺漏或不当之处,当局会通知利害关系人作出补正;如利害关系人自接获上述通知起60日内不作出补正,当局会将有关程序归档。
  4. 在居留申请待决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因应本身需要,在递交居留申请当日或随后凭《接收申请收据》,申请一次或多次延长「逗留许可」(透过有关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表作出,详见“延长「逗留许可」之居留许可待决人士申请”部份)。
  5. 利害关系人完成递交申请文件后,需按《接收申请收据》所指定日期或所载之指示(如等候当局通知信),亲身(或透过合法代理人)前来办理后续程序:
    1. 若申请获批准,如利害关系人尚未主动提交保证文件、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其应在接获当局通知之日起计不得延期的20日内递交有关文件,否则给予「居留许可」的行为不产生效力。其后,当局会通知利害关系人领取《居留许可证明》,其应在该证明的有效期内领取,否则等同放弃「居留许可」且导致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居留许可」。领取《居留许可证明》时须:
      4.1.1. 出示《接收申请收据》;
      4.1.2. 出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 / 旅行证件 / 身份证明文件;
      4.1.3. 父母或监护人替未成年人代办手续时,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明两者关係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则须出示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1.4. 如持有《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尚需递交该证件,以办理取消手续。
      【注:利害关系人领取《居留许可证明》后,应在该证明签发后90日内向身份证明局申请居民身份证,不遵守有关规定者,科澳门元3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门元50元罚款,但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
    2. 若申请不获批准,当局会将批示内容及上诉渠道向利害关係人作书面通知。
  6. 「居留许可」持有人(或「居留许可」持有人与其团聚对象,或「居留许可」持有人及该许可惠及的家团成员与其团聚对象)不再在本澳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给予「居留许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条件,可引致「居留许可」被废止或「居留许可」的续期或延期被拒绝。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居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2:26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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