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居留许可

经招商投资促进局申请而获批「居留许可」人士申请《居留许可证明》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可由利害关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办。
    1.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况外,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鑑证之委讬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若利害关係人未能亲往当局办理申请,其父母 / 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须递交利害关係人相片一张(一吋半白底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
  2. 必须出示文件: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3. 必须递交文件
    1. 曾经办理“延长「逗留许可」(居留许可待决人士申请)”的人士
      1. 「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出的《居留许可批准通知函》影印本;
      2. 利害关係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 / 旅行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注:于领取《居留许可证明》时,必须带备上述证件的正本作核对。】
      3. 利害关係人可选择现场免费拍摄电子相或递交一吋半白底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1张;
      4. 若利害关系人的在澳地址或身份资料有变更,则需透过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DARP/DARP M-1)作出申报或更改身份资料申请表(DARP/DARP M-2)提出申请,并附上住址证明、出生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等佐证文件影印本。
    2. 不曾办理“延长「逗留许可」(居留许可待决人士申请)”的人士
      1. 除了第3.1.1.至3.1.4.项文件外,亦应递交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DARP M-1)
        【注:
        (1) 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声明书》表格;
        (2) 利害关係人需于接收申请之人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以确认资料属实。若其未能亲临签署,可由有权限当局鑑证其在该声明书(已适当填报有关资料)上之签名,或由合法代理人填报该声明书,后者需附同经鑑证之授权书及利害关係人之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者除外)及在澳地址证明等佐证文件影印本。为免因欠缺资料或资料有误而延迟《居留许可证明》之签发,应准确申报身份资料。】
      2. 受理人员会为利害关係人套取十指指模(适用于亲临办理手续人士;五岁以下人士豁免)。
  4. 表格下载
    1. 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DARP/DARP M-1)
    2. 更改身份资料申请表(DARP/DARP M-2)
    3. 身份资料声明书(DARP M-1)
  5. 附件文档
    1. 《接收申请收据》式样
    2. 《居留许可证明》式样
    3. 《澳门居民身份证》式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网上系统: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7个工作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当局接收申请后之处理:
    1. 当局接收上述文件后,会签发《接收申请收据》,以载明领取《居留许可证明》日期等事项;
    2. 待核实已收到「招商投资促进局」通知治安警察局利害关係人获批居留许可之函件,以及程序中所需文件及资料齐备无误后,当局便会制备《居留许可证明》。利害关係人需亲身前来领取。
    3. 若在核查时发现资料有误,当局人员便会通知利害关係人补交相关佐证文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明或配偶之死亡证明等)。故此,只有待交妥欠缺文件及不规则情况得到修正后才可签发《居留许可证明》。
  3. 居留许可生效日:当局作出批给居留许可之批示日期(但批示内另有注明者除外)。
  4. 《居留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为90日,利害关系人应在有效期内领取该证明,否则等同放弃「居留许可」且导致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居留许可。
  5. 利害关系人领取《居留许可证明》后,应在有效期内向身份证明局申请居民身份证,不遵守有关规定者,科澳门元3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门元50元罚款,但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当利害关系人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补发《居留许可证明》时,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之补发费用为正常费用的两倍(即澳门元400元),如补发申请具合理解释,尤其是遗失或损坏不可归责于持有人时,收取的费用为正常费用的一半(即澳门元100元)。
  6. 《居留许可证明》上所载之居留许可有效期:按照有权限当局之决定,但法律规定最长为3年。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13 16:28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