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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许可

更新地址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41条及第43条第六款之规定,获给予「居留许可」的人士,如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常居地点或职业住所地点(倘有)出现任何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否则科罚款。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可亲身或透过合法代理人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通报常居地点或职业住所地点(倘有)的变更。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由利害关係人亲身递交:
      1. 经利害关係人签署之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2. 利害关係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2. 由合法代理人代办手续:
      1. 第3.1点文件(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由代理人签署);
      2. 经鑑证之委讬书;
      3. 代理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表格下载: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DARP/DARP M-1)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不通报地址变更的罚则:未作出第16/2021号法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所指常居地点或职业住所地点(倘有)变更通知者,按该法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科澳门元2000元至6000元的罚款。属累犯者,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4:2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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