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为在澳门工作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机构【指「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外交公署」)】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团成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营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团成员,办理申请、续期、补发及取消《特别逗留证》之手续。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 服务对象
- 申请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团成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营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团成员。 - 续期
持《特别逗留证》之人士。 - 补期
因「签注」有效期不足而令获签发之《特别逗留证》有效期较「中联办」或「外交公署」所给予之有效期为短之人士。 - 补发
因《特别逗留证》之损毁、遗失、被窃或被劫等情况,而获「中联办」或「外交公署」批准补发新证之人士。 - 取消
持《特别逗留证》之人士及其任职机构。
- 申请
- 申请资格
-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 必须具备「中联办」或「外交公署」要求为利害关係人签发《特别逗留证》之公函。【注:「外交公署」只为该公署之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团成员发函】
服务结果
手续申办者可于指定领证日期或在收到受理分处发送之手机短讯(仅适用于已选择此服务接收申请通知者)后,携同申请表影印本及申请人所持之《因公通行证》正本前往该分处,在缴纳办证费用后,即可领取《特别逗留证》。
查询途径
執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