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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逗留证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必须具备「中联办」或「外交公署」要求为利害关系人签发《特别逗留证》之公函。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手续申办者
    1.  拟申请《特别逗留证》人士;
    2. 申请人之合法代理人(附注)。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
    2. 「中联办」或「外交公署」发出之公函;
    3.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简称《因公通行证》)内之身份资料页及载有最新有效「签注」内页之影印本;
    4.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4.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受理分处会实时对申请作出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实时发还盖上通知印章之《申请表》影印本,该印章内载有「取证日期」及取证时需带备之文件。手续申办者可于指定领证日期或在收到该分处发送之手机短讯(仅适用于已选择此服务接收申请通知者)后,携同该《申请表》影印本及申请人所持之《因公通行证》正本前往该分处,在缴纳办证费用后,即可领取《特别逗留证》。

附注: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表格下载
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特别逗留证》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每张澳门元100元(根据第17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缴付签发《特别逗留证》之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8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特别逗留证》之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1. 签发日期:与审批当局之批准日期相同。
    2. 有效日期:
      1. 特别逗留证的有效期一般按工作任期订定,并参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载签注的规定。
      2. 特别逗留证可续期。
  3. 根据本澳法例规定,持有《因公通行证》及「赴澳工作签注」(或「驻澳签注」)之人士,可于「签注」有效期内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为期90日。在申办《特别逗留证》期间,若利害关系人最近一次入境澳门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90日)即将届满,可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提出延长「逗留许可」之申请,否则会引致逾期逗留。
  4.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特别逗留证》持有人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游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数据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5.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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