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由利害关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鑑证之委讬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回境许可证明申请表(DARP/SR M-14);
- 利害关係人的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影印本各1份;
- 有效证明申请理由之佐证文件;
- 1吋半黑色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注:可补交】
- 表格下载:回境许可证明申请表(DARP/SR M-14)
- 附件文档 : 《回境许可证明》式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澳门元200元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约10个工作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回境许可证明之有效期:
- 发给永久性居民:有效期为2年,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具说明理由的申请,有效期可达5年。
- 发给非永久性居民: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持「居留许可」的剩余有效期,最长为2年。
- 有效期的延长:
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可延长《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但并不免除持有人在法定期间依法为「居留许可」申请续期的责任。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