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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违例

申诉(声明异议/任意诉愿)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1. 接获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厅厅长提出声明异议;或
  2. 接获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治安警察局局长提出任意诉愿。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倘市民不认同处罚决定并拟提出申诉,可于法定期间内透过以下任一种或同时两种方式提出:

  1. 向交通厅厅长提出声明异议;
  2. 向治安警察局局长提出任意诉愿;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声明异议或任意诉愿书(应指出拟为答辩之事件内容,包括行政违法发生之日期、时间、地点、人物、车牌号码及事发经过等,以及联络资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及海岛交通警司处

办理地点:请点击详情

办公时间:24小时

邮寄申请

  1. 交通厅
    地圵:澳门得胜马路
  2. 治安警察局
    地址:澳门十月一号前地 治安警察局总部大楼

费用

全免


审批/服务所需时间

向治安警察局局长提出之诉愿或向交通厅厅长提出之声明异议,视乎实际情况,一般于九十日内作出审理,结果将以单挂号信方式回复申诉人。


备注/申请须知

  1. 声明异议/任意诉愿可同时作出,期间均以接获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同时计算,亦即是提出任一方式并不中止另一方式的期间计算;
  2. 倘市民预计在本局就声明异议或任意诉愿作出维持处罚决定后将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诉,则应直接在接获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计三十日内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诉,否则有可能本局通知行政申诉结果之时已超出法定司法上诉期间之情况出现,而不能提起司法上诉;
  3. 倘市民向治安警察局局长提出诉愿或向交通厅厅长提出声明异议,经审查后,本局将会将申诉之决定通知申诉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司法上诉之决定,则由相关机构作出通知。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27 09:56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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