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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失踪人士

取消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报失人士及失踪人士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报失人士及失踪人士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 提供寻回失踪人士日期、时间及地点。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1.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2.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
  3.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4.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分站
  5.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6.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7.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港珠澳大桥报案室
  8.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9.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10.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11.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12.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13.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14.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15.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当自行寻回失踪人士,应立即带同失踪人士前往就近警司处办理取消报失(销案)手续,以解除有关人士处于「失踪」之状态,否则将有可能影响该名人士之出行(例:可能会被拦截);
  2. 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5 11:35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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