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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处理

拾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3. 递交拾获之物品;
  4. 提供拾获日期、时间及地点。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1.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2.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
  3.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4.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分站
  5.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6.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7.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8.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9.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10.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11.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12.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13.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14.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15. 出入境事务大楼
  16. 出入境管制厅 – 关闸出入境事务站
  17. 出入境管制厅 – 外港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18. 出入境管制厅 – 机场出入境事务站
  19. 出入境管制厅 –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出入境事务站
  20. 出入境管制厅 – 氹仔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21. 出入境管制厅 – 内港及游艇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22. 出入境管制厅 – 珠澳跨境工业区出入境事务站
  23. 出入境管制厅 – 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
  24. 交通厅 – 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
  25. 交通厅 – 海岛交通警司处
  26. 特警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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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或税项)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如拾得人为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则可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2. 如拾获的物品不含证件或不具名,拾得人可在《拾获物/发现物收据》上选择「要求取得拾获物所有权」。倘一年内未有物主认领,拾得人可于一年期告满后紧接之三个月法定期内联络本局以进行认领程序。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内进行认领,则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3. 如需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9-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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