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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处理

认领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认领失证,出示倘有之失证图像、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图像);
  2.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3. 提供遗失证件或财物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4. 提供失证之类别、编号、签发机关,或失物之详细特征,如种类名称、颜色、牌子、型号、机身编号(倘有)、价值;
  5. 出示失物之购买单据或其他可供核实物主身份之证明;
  6. 提供载于本局「失物告示」内相关失物之记录编号(倘有);
  7. 出示《报案证明》(倘有)或《拾获物/发现物收据》。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1. 拾获失物的警司处
  2. 澳门警务厅 – 处理拾获物小组
  3.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4. 海岛警务厅 – 离岛失物处理中心(需预约)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服务所需时间

通知澳门居民认领证件:15分钟(服务承诺)
附注:

  1. 自服务单位接获证件后起计;
  2. 以单纯拾获证件的情况计算(拾获物中包括财物的情况不列入上述服务承诺范围内);
  3. 服务对象为已前往本局报失之澳门居民。

备注/服务须知

  1. 如认领者为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2. 欲办理认领手续前,请先致电相关单位查询电话以了解失物/拾获物状态及预约进行倘有的认领手续;
  3. 如拾获物一年内未有物主认领,则已在《拾获物/发现物收据》选择「要求取得拾获物所有权」之拾得人,须于一年期告满后紧接的三个月法定期内进行上述第2点所指程序。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内进行认领,则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4. 如有关物品于澳门国际机场内拾获,则认领地点为机场警务处;
  5. 如发现所认领的失物存有损失,可根据《刑法典》第58/95/M号法令第二百条(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提起告诉;
  6. 如需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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