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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处理

取消报失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取消报失证件
    1.1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1.2 出示寻回之失证;
    1.3 提供寻回日期、时间及地点;
    1.4 出示报失时获发之《报案证明》。
  2. 取消报失财物
    2.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2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2.3 出示寻回之财物;
    2.4 提供寻回日期、时间及地点;
    2.5 出示报失时获发之《报案证明》。
  3. 取消报失车辆
    3.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驾驶执照;
    3.2 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3 出示车辆识别文件(登记折)、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车契)及车辆保险;
    3.4 提供寻回日期、时间及地点;
    3.5 出示报失时获发之《汽车报失表格回执》。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1.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2.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
  3.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4.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分站
  5.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6.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7.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8.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9.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10.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11.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12.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13.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14.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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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如取消报失者为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则可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取消报失手续;
  2. 如自行寻回有关失证,须带同失证前往就近警司处办理取消报失手续,以解除有关证件处于「失证」之状态,否则将有可能影响持证人使用该证之合法状态(例:离境时可能会被拦截);
  3. 如自行寻回有关失车,应避免接触车辆任何部分并尽快通知本局,以便本局作必要之跟进调查及解除有关车辆处于「失车」之状态,否则将有可能影响该车辆行驶之合法状态(例:行驶时可能会被拦截);
  4. 如需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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