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的公司设有警钟系统,安装前需要通知治安警察局吗?
根据第24/92/M号法令,在任何大厦或设施(如商铺)内,装置会对该等设施以外范围产生噪音的有声警报系统时,都必须由警报系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透过专用印件知会治安警察局,并声明在任何时候均能关闭正在运作之警报器材之长驻或轮值人之姓名或企业之名称、地址及电话,且应长期保持这些资料切合现况;除非系统装置在长期有守卫或看守人员当值且能关闭警报之公共部门所在的楼层或大厦内,或非商业之私人实体内,否则都必须作出申报。违者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至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