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 递交《有声警报系统通知书》(格式M85);
- 递交《有声警报系统声明书》(格式M86);
- 出示《物业登记证明》或《商业登记证明》。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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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全免
服务所需时间(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首次通知/更新资料:20分钟(服务承诺)
附注:
-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 以每一宗申报/申请计算。
备注/服务须知
- 申报之企业持牌人必须于《有声警报系统通知书》及《有声警报系统声明书》签名,若为企业尚需盖上公司印章确认;
- 《有声警报系统声明书》是用作声明在任何时候均能关闭正在运作之警报器材之长驻或轮值人之姓名或企业之名称、地址及电话,以及声明遵守其他法定义务;
- 如警报器材发出鸣响,其拥有者或上点所指之人有义务自行或在接获本局通知后尽快到场了解,并于合理时间内关闭器材,使声响持续不超过20分钟;
- 警钟拥有者须长期保持上款所指之通讯资料切合现况,如有更新应前往就近警司处重新办理手续;
- 没有作出安装通知、更新资料、到场关机等,又或违反其他法定义务,可被科处罚款澳门元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 如需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