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于所在大厦或设施装置有声警报系统之人士或企业
申请方式
亲临 (可委托代理人)
必须递交文件
- 办理手续者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c);
- 有声警报系统通知书;
- 有声警报系统声明书。
必须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费用(或税项)
全免
质量指标
20分钟【见备注事项4.】
备注事项
- 申报警钟之企业持牌人必须于上述第 2.及第 3.份文件上之签署栏盖上公司印章并签名确认;若选择亲临填表,请带备公司印章作盖章之用;
- 《有声警报系统声明书》是用作声明在任何时候均能关闭正在运作之警报器材之长驻或轮值人之姓名或企业之名称、地址及电话,以及声明遵守其他法定义务;
- 警钟之拥有者须长期保持上款所指之通讯资料切合现况,如有更新应亲临本局警务警司处重新办理上述手续;
- 「质量指标」指本局审理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其计算方式为: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以每一宗申报/申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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