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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遗体火化执照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7/85/M号法令第十九条之规定者,申请搬迁遗体以进行火化者,应办理《遗体火化执照》。

服务对象

  1. 遗嘱执行人,但须遵守遗嘱之规定;
  2. 死者之生存配偶;
  3. 根据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之死者继承人之大多数;
  4. 亲等最近之血亲;
  5. 死者所属国家之领事代表(如死者不具有葡籍或中国籍);
  6. 获得上述人士适当授权之殡仪馆代办人。

申请资格

不属下列情况者,得给予《遗体火化执照》:

  1. 经卫生当局检查,发现影响公共卫生或造成同类性质之危害者;
  2. 有犯罪致死或暴力死亡之怀疑,未获验尸医生之赞同意见及有权限之法院当局之许可者;
  3. 出示死者之书面声明,其内容表明死者不愿作火化或焚化者;
  4. 递交证明死者为某种信仰人士之文件,而该信仰与其遗体之火化或焚化相抵触者;
  5. 死亡不足二十四小时且未缮立死亡记载或死亡声明笔录。

服务结果

成功批核后,向申请人签发出《遗体火化执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记录科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办公时间):(853) 8897 0944
传真:(办公时间):(853) 8897 0940
官网:治安警察局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持措施总览表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5-0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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