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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根据调整有关遗骸的搬离、移动、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医条件-第7/85/M号法令-第二十条(违反预先通知制度之行为)第一款的规定,市民遗体之殡葬须遵照第五条所规定之通知制度办理,如私自促使遗体搬迁、为搬迁提供方便或运输遗体者,则按每一违法个案科处澳门元2,000.00元之罚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违法者为死者之主诊医生,死者死亡时协助死者之护士,或死者入住或抢救死者之医院之院长,第一款所定之罚款额将提高至两倍。
- 根据第7/85/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违反许可制度之行为)第一款的规定,如市民遗体之殡葬须遵照第六条所规定之许可制度办理,如私自促使遗体搬迁、为搬迁提供方便或运输遗体者,则按每一违法个案科处澳门元5,000.00元之罚款。但如属7/85/M号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况,则上述所指之罚款额将提高至两倍。
- 根据第7/85/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违反火化之法律制度之行为)的规定,如在未经同意之地方或在未获发第十九条第二款所指许可下促使遗体之火化,为此提供方便或进行遗体之火化*者,科处澳门元5,000.00元之罚款。
- 根据第7/85/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不遵守其他规定)的规定,如违反第7/85/M号法令之规定但不属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之事实者,科处澳门元1,000.00元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