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武器及装置)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合乎条件之人士发给、续期、补发、取消准照。

服务对象

拟使用自卫枪的本澳居民。

申请资格

  1. 成年(年满18岁或以上人士);
  2. 具适当之道德品行及公民品德;
  3. 因特殊之生活环境或从事之职业活动所固有之危险而有保护自身或家庭安全之必要;
  4. 具备使用自卫武器之能力。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發《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治安警察局 – 情报厅 – 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办公时间):(853) 8897 0922

传真:(853) 8897 0929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04 11:28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