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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

常见问题

  1. 《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及《使用及携带竞赛武器准照》准照续期之手续应在何时办理?
  2. 《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或《使用及携带竞赛武器准照》持有者因职业改变或更换住址等,需要作出申报吗?

1. 《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及《使用及携带竞赛武器准照》准照续期之手续应在何时办理?

  • 每年11月,本局会以电话讯息通知各准照持有人在准照到期前30日内亲临本局办理续期手续。
    准照逾期: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34条规定,如因准照取消或失效使拥有武器及弹药之人丧失对准照之持有权,有关枪械及弹药须强制存放于治安警察局。
    不支付存放费用: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35条规定,如未支付应缴之存放费用,治安警察局有权扣留武器及弹药﹔如延满3个月仍未支付,则武器及弹药视为归特区政府所有。

2. 《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或《使用及携带竞赛武器准照》持有者因职业改变或更换住址等,需要作出申报吗?

需要。准照持有人须携同准照及枪械登记折,亲临本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办理(详见相服务手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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