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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武器及装置)

续期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核准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43条(准照的续期)之规定,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相关物品准照的续期,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内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递交填妥之《占有及使用自卫武器准照申请表格》(表格一);
  2.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3. 出示所持有的「占有及使用自卫武器准照」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4. 出示相关的自卫武器;
  5. 递交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6. 递交35 毫米 x 45 毫米白底彩色申请人个人近照(参考证件相规格);
  7. 递交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五条所指的本澳公立医院或卫生中心医生发出的有效身体及心理能力的证明;
  8. 递交合格完成第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专门培训课程的证明文件;
  9. 递交第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所指的安全条件详细备忘录和同意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书;
  10. 递交第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一条所指的说明申请理由的声明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准照的续期费用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澳门元300元;

医学检查及培训课程的费用

  1. 为证明身体能力所需的医学检查:澳门元300元;
  2. 为证明心理能力所需的医学检查:澳门元1,220元;
  3. 由治安警察局开办的为证明具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管理能力所需的培训课程:澳门元420元。

存放及保管的费用

  1. 自卫武器或声效装置(每件及每日或不足一日):澳门元2元;
  2. 自卫武器及声效装置专用(不含投射物)的弹药(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个月):澳门元10元。

其他费用

  1. 为发出登记折而对武器或装置进行检查(每件):澳门元100元;
  2. 在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设施内对武器或装置进行检查(每件):澳门元200元;
  3. 发出登记折(每份):澳门元100元。

缴费方式

  1. 现金;
  2.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3. 澳门通卡(Macau Pass);
  4. 任一“政付通”线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大西洋银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本澳银行发出的银联借记卡/信用卡(UnionPay) 、银联闪付卡、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澳门钱包(MPay)、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内地及香港居民适用)等】。

备注/服务须知

  1.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2. 不拥有超过一件以自卫为目的的火器。
  3. 住所的任何变更,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4. 按法律规定,向下列人士豁免费用发出占有及使用自卫武器准照:
    1. 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2. 各主要官员办公室主任;
    3. 局长或同等实体;
    4. 依法获赋予刑事警察当局身份的人;
    5. 路环监狱或同类场所的狱长;
    6. 司法辅助人员;
    7. 基于担任的官职或职务而获例外发出准照的其他人,即使其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5. 住所的任何变更,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6.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1.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2. 申请第12/2024号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3.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7.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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