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治安警察局向以体育竞赛目的且符合发出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准照之人士签发、续期、补发或取消《占有及使用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又或更新资料或发出延期许可。
服务对象
-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法律规定的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的准照,仅可发给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
- 成年,且未经确定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显示具有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发有关类别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 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危险;
- 证明已加入以进行射击体育为目的的实体或团体;
- 藉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且经治安警察局认可的射击体育团体发出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管理体育竞赛用武器及压缩空气装置的能力。
-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发出《为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只要准照仅限于使用口径类型为4.5毫米(. 177″)的压缩空气手枪及步枪,以及同时证明:
- 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危险;
- 经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的人同意;
- 符合证明已加入以进行射击体育为目的的实体或团体;
- 合格完成由治安警察局认可的,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射击体育团体所开办的,为期不少于一年的安全使用体育竞赛用压缩空气装置的培训练习。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签发《为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为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及《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登记折》。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22(特别办公时间)
传真:(853) 889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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