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其他相关之规定,治安警察局向以收藏目的且符合发出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准照之人士签发、续期、补发或取消《为收藏目的的准照》,又或更新资料或发出延期许可。
服务对象
-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可发给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
- 成年,且未经确定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显示具有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发有关类别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 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和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构成危险。
- 倘为法人,仅在其符合上述(1.2)所指要件及其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方可获发占有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准照。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签发《为收藏目的的准照》及《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登记折》。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22(特别办公时间)
传真:(853)8897 0929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