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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

申报受管控武器或装置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十五条规定,武器之申报属强制性。包括《登记枪械》、《补发登记褶》、《取消枪械登记》、《改动/改装枪械》、《改变枪械用途》及《遗失/被盗枪械》。

服务对象

拟申报或移转武器之人。

申请资格

  1. 持有使用及携带竞赛武器准照之人士;
  2. 持有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之人士;
  3. 持有「武器及弹药贸易商业埸所准照」之商号。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批准进行枪械及弹药之申报服务。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 – 情报厅 – 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 (办公时间):(853) 8897 0922

传真:(853) 8897 0929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0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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