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27/2024号行政法规《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该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规定的情况,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报;属该款(四)项规定的情况,须在接收当日或紧接的工作日作出申报。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出示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资料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填妥之《武器及装置申报表格》(表格八);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 发出登记折(每份):澳门元100元
- 为发出登记折而对武器或装置进行检查(每件):澳门元100元
- 在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设施内对武器或装置进行检查(每件):澳门元200元
- 检验/鉴定受预先通知制度约束的装置(每件):澳门元100元
- 在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设施内检验/鉴定受预先通知制度约束的装置(每件):澳门元150元
缴费方式
- 现金;
-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 澳门通卡(Macau Pass);
- 任一“政付通”线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大西洋银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本澳银行发出的银联借记卡/信用卡(UnionPay)、银联闪付卡、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澳门钱包(MPay)、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内地及香港居民适用)等】。
备注/服务须知
- 在获发准照或获豁免准照的人首次申报时属必须。
- 利害关系人有责任缴付对所申报的武器或装置完整特征所需的任何检测的费用。
- 未作申报或被禁用的武器及相关物品须强制存放于治安警察局。
- 住所的任何变更,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