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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管控弹药及投射物预先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递交填妥之《取得受管控弹药及投射物预先许可申请表格》(表格十一);
  • 出示买受人或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出示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仅适用法人);
  • 出示买卖或赠与双方所持准照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服务所需时间(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10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附注: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服务须知

  1. 受管控弹药及投射物,仅在每一个完整弹药及投射物包装上载明下列资料时,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受法律保护的交易:
    1. 制造商的名称;
    2. 批次识别号;
    3. 口径;
    4. 弹药或投射物种类。
  2. 为一切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递交治安警察局要求其提供的资料,或在应领取的期间不领取准照或取得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相关弹药或投射物的预先许可的凭证,等同放弃准照或许可,但有合理且经适当证明的理由除外。
  3. 获得许可的证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发出,有效期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关系人之日起计,并应载明下条并应载明4.1至4.3所指的资料。
  4. 除补充法规指定的其他资料外,取得的预先许可的申请资料须包括下列资料:
    1. 买受人或受赠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编号及种类,或经营有关业务的实体的执照编号;
    3. 商标、型号、种类及口径的识别资料,如属主要组件,则标明其适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及其特征;
    4. 许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关通知后,于公共部门办公时间对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条件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
  5.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1.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2.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3.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6.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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