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对外贸易活动预先许可(武器及相关物品)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递交填妥之《对外贸易活动预先许可申请表格》(表格九);
  2.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仅适用于自然人);
  3. 出示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仅适用于法人);
  4. 出示所持有的与武器相关活动的准照,或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准照的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5. 递交由出发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发出的准照或等同凭证,以及申请人已为有关进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武器或相关物品的所有人超过一年的证明文件(倘适用);
  6. 递交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作预先登记的证明文件;
  7. 递交相关转运企业的法定资格的证明文件(倘适用);
  8. 递交有关武器及相关物品的采购单据或合同的证明文件;
  9. 递交相关采购物品的特征文件;
  10. 递交属再进口或转运的情况,原产、生产或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官方出口文件;
  11. 递交属出口、再出口或转运的情况,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进口文件;
  12. 递交运输企业及承运人的身份资料及联络资料;
  13. 递交最终用户证明书“ENDUSER CERTIFICATE” 或经销商声明书“DEALER DECLARATION”;
  14. 递交由法定公共实体发出的体育活动或竞赛的声明书或文件(倘适用);
  15. 递交拟取得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来源(倘适用);
  16. 递交该等武器及相关物品在历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或财产方面突显的特别价值的证明文件(倘适 用);
  17. 递交属未失效的武器或装置者,申请人以往在收藏方面取得的经验,以及理论和实践上的知识的证明文件 (倘适用)。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服务所需时间(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13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附注: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服务须知

  1. 除补充法规指定的其他资料外,取得的预先许可的申请资料须包括下列资料:
    1. 买受人或受赠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编号及种类,或经营有关业务的实体的执照编号;
    3. 商标、型号、种类及口径的识别资料,如属主要组件,则标明其适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及其特征;
    4. 许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关通知后,于公共部门办公时间对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条件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
  2.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1.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2.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3.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3.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1 15:16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