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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监管

武器 / 弹药 / 爆炸品 / 仿真枪械之入口 / 出口许可

罚则

  •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十条(暂时进口)第四款的规定,经证实进口对象与许可批示及有关准照所载之对象不符,进口商应自收到有关通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改正,如期限届满而仍未改正者,则扣押违法之物资,以便作出将该等物资归本地区所有之宣告及科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之罚款(澳门元500元至2,000元)。
  •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三十七条(如以下行为不应被视为更严重之违法行为,则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第一款a项的规定,如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商业场所):「本法规所指之武器及弹药,以及其任何能以假乱真之仿制品之贸易,仅得在专门为此目的而获发准照之场所内进行,并须遵守关于发出行政准照之法定制度,科处澳门元1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
  •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三十七条(如以下行为不应被视为更严重之违法行为,则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第一款b项规定,违反下列(武器及弹药之贸易及登记)情况者,科处澳门元2,500 元至25,000元之罚款﹕
        a)第十三条第一款:治安警察局根据商业场所之安全条件及容纳量,订定得贮存于商业场所之武器及弹药之数量。
        b)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向非持有「使用及携带武器准照」之人或无获发下条所指之取得武器许可之人,出售武器或弹药。
        c)第十三条第三款:商业场所须以专用簿册对取得及售出之武器及弹药作买卖纪录,该专用簿册应预先透过启用书及终结书,以及治安警察局局长之逐页签名或盖章以认证。
  •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三十七条(如以下行为不应被视为更严重之违法行为,则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第一款c项的规定,如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武器及弹药之贸易及登记):「每月向治安警察厅递交上款所指之纪录之摘录」,科处澳门元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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