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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自体防御执照

牌照、准照

自体防御执照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士拟经营私人保安业务,必须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及获得许可

服务对象:

申请及取消:
仅以保护自身利益而拟组织自身编制人员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

申请资格:

1. 申请:
1.1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其设立须符合规范;
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则需业务的注册或登记;
1.3 不负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或证明已确保清偿债务;
1.4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证明申请实体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经理层或领导层具备适当品行;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证明负责人具备适当品行;
1.5申请实体的技术领导具备有关业务的适当专业能力及品行;
1.6 营运场所的设施,具有按照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适当条件。

2.取消:
须经拥有自体防御执照的法人商业企业主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提出

服务结果:

成功批核后,治安警察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发给「自体防御执照」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持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 -私人保安企业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34
传真:(853) 8897 0930
电邮地址 : sespdi@fsm.gov.mo
官网:治安警察局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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