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体防御执照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第一阶段 – 以自然人/法人(公司)名义申请「自体防御执照」需递交以下文件:
1. 向治安警察局递交经营自体防御许可的书面申请,载明以下与申请实体有关的数据(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1.1 申请实体的认别数据;
1.2 申请实体的公司住所;
1.3 登录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数据;
1.4 申请实体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经理层、领导层或负责人及被指定之技术领导的详细身份数据及住址;
1.5 列明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及(二)项所指的私人保安服务种类。
2. 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
2.1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出生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公司),有关其设立之公证书的证明;
2.2 商业登记证明书;
2.3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递交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如申请人为法人(公司),须递交以下关于其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经理层、领导层或负责人的相关文件:
2.3.1 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2.3.2 刑事纪錄证明书(即「行为纸」:申请用途为「申请私人保安业务执照」);
2.3.3 个人履历;
2.4 被指定之技术领导须递交以下文件:
2.4.1 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2.4.2 刑事纪錄证明书(即「行为纸」:申请用途为「申请成为私人保安员」);
2.4.3 个人履历及技术领导的技术能力之证明文件;
2.5 所具备之适当设施的图则,并须在平面图内说明分布及总面积 (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2.6 不负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或确保清偿有关债务之证明(即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登记册资料证明书」),如属后者,尚须证明于递交申请书当年已履行之纳税义务;
2.7 制服及标志的式样,并附相关说明 (可参考「制服指引」);
2.8 申请实体于开展业务时拟配置的设备列表(配置的设备须与保安工作有关)。
第二阶段 -获经营「自体防御执照」之可行性批示后,须在60日内提交以下证明:
1. 具备适当设施 (与本局私人保安企业科人员预约时间,对申请实体的营运场所进行实地查察);
2. 担保、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 (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所规定须提供的担保金额);
3. 民事责任保险 (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二款(二)项所规定须投保的保险金额及投保风险);
4.有关制服式样、名称缩写或其他区别标志获治安警察局核准及登记 (应在「提交申请阶段」时递交,须符合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办理地点::治安警察局-情报厅-私人保安企业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09:00-13:00、14:30-17:45 (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10,000元
印花税:行政费用的10%,即澳门元1,000元
缴费方式:
1.现金
2.支票(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备注/申请须知
1. 经营私人保安业务许可的申请须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将有关申请书及附同文件递交予治安警察局 (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 自体防御服务仅限提供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及(二)项所指的私人保安服务,以及不可对外或向第三人提供相关保安服务 (根据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每一季度持有「自体防御执照」的实体,须向治安警察局提交自体防御系统范围内担任私人保安职务之人员的档案资料(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所规定的义务);
4. 在取得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执照后,须向治安警察局递交提供予保安员修读之私人保安基础课程的内容(课时不少于20小时)、证书式样及工作证式样 (根据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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