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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认可

保安员工作证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规定,所有从事私人保安职务的人士,不论提供何种性质的服务,均须持有由治安警察局发出的工作证,并须佩戴于显眼处以示身份。

服务对象:

1. 申请及取消:

1.从事私人保安职务的人士

2. 授权雇主实体的代表?

2. 补发:
因遗失或更换保安员工作证

申请资格:

1. 申请:
1.1年满十八岁;
1.2至少具备六年教育的学历;
1.3具备能担任有关职务的体格及精神;
1.4透过刑事纪录证明未曾因实施故意犯罪而被确定判决判罪;
1.5非公共行政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的身份;
1.6没有从事生产或经营武器、弹药、器具、爆炸物质或其他任何被定性为禁用武器的物品的活动;
1.7修读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一)项所指的私人保安基础课程,且成绩合格。
2.补发:
申请人须透过所属的雇主实体(须持有本局发出私人保安业务执照之保安公司)作出书面申请
3.取消:
申请人透过雇主实体的代表亲临办理

服务结果:

治安警察局向合乎状况的人士发给、补发或取消「保安员工作证」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 -私人保安企业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34
传真:(853) 8897 0930
电邮地址 : sespdi@fsm.gov.mo
官网:治安警察局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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