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地点及方式
司法警察局的刑侦工作为24小时制,报案及紧急行动中心的刑事侦查员会通宵值勤,若有需要,市民可随时按门铃报案或要求援助。
- 总部-报案及紧急行动中心
总机:(853) 2855 7777
传真:(853) 2835 6100
电邮:piquete.sede@pj.gov.mo
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823号司法警察局大楼
费用
不适用。
所需时间
即时发出检举凭据。(服务承诺)
亲身报案流程
市民在司法警察局报案及紧急行动中心提供身份资料及初步陈述案件事实(俗称录口供),刑事侦查员将之制成书面笔录及向报案人发出检举凭据。如报案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需要,于办公时间可向司法警察局行政辅助中心申请,或因报案人为非本地居民及急于离澳,亦可向报案中心提出申请,由司法警察局领导层签发相关的《检举记录之证明》。
如属半公罪或私罪,被害人或依法能够代理被害人的人士须亲身声明是否提出告诉或自诉(即俗称追究),否则不予立案。
视乎案件性质,司法警察局可能会派员到案件现场进行搜证及即时由专属调查单位跟进。
报案注意事项
- 报案时,需登记身份资料
司法警察局在接受报案时要求市民提供身份资料、联络方法,是为了确保所提供的消息获得充分、快速的响应和处理。因此,希望市民尽可能提供确切的资料,否则如有遗漏一些重要的线索时,司法警察局难以跟进,破案也会受到阻延,另外,这也是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的法定程序。 - 亲身声明,追究刑责
若市民透过电话、电邮或传真渠道向司法警察局举报的犯罪行为属准公罪或私罪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或依法能够代理被害人的人士还须亲身到司法警察局声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司法警察局才可立案处理。 - 提供案情资料,以助调查
- 市民无论以任何方式报案,都应尽可能清楚说明发生何种犯罪,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数额,有否目击证人提供,以及作案人的身份资料(若为陌生人,尽量描述其年龄、性别、外貌、服饰及其他特征)、逃走路线、作案工具等,以帮助司法警察局了解案情,立案侦查。
- 受害人或有关人等应尽可能将案发现场封闭保全,特别是入屋行劫或入屋盗窃的现场,避免让非警务人员进出,事主亦切勿触动现场的任何设施、物品,以便保存证据,使司法警察局能掌握更详尽的资料侦破罪案,将罪犯绳之于法。
- 倘若案发现场设有闭路电视录像装置,须将有关录像带保存,并及时交给司法警察局作调查之用。
- 若被抢或被盗之对象具有证明书或编号,应尽快提供予司法警察局。如可能的话,请提供该对象的图片或绘图,以便司法警察局可以凭这些线索在罪犯销赃时及时将之拘捕归案。
- 纯为提供犯罪讯息,可匿名举报
市民若目睹犯罪,或知悉犯罪的讯息,如不方便表露自己的身份,可以匿名方式向司法警察局举报。 - 虚报案情的后果
虚报犯罪,不仅浪费警力,更因此触犯法律及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