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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从事个人卫生护理服务的准照

罚则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获准照之专业人士或获执照之实体所使用之信、信封、处方及其他文件或纸张,必须以葡文及中文载明其姓名或所采用之名称,以及准照或执照上所载之职业或所从事之业务。如证实不遵守上述条款之规定,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科以澳门币1,000至2,000元之罚款。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诊所之业务广告、招牌及广告牌只得载有如下内容:a)专业人士姓名或场所名称;b)根据准照或执照上所载之职业或业务指示;c)营运或接待时间;d)准照或执照持有人之学位或专业等级。如证实不遵守上述条款之规定,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澳门币2,000至10,000元。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之科处不排除违法者之民事或刑事责任,亦不影响法律规定之其他处罚之科处。
  • 根据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一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宣传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均须事先由本局批准。如证实不遵守上述条款之规定,根据同一法律第二七条规定,违反第一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澳门币4,000至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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