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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的执照

常见问题

  1.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执照的申请对象为何?
  2.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执照发给的审批程序为何?需时多久?
  3.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表格可于哪里取得?填妥后如何递交?
  4.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的申请费用为何?
  5. 如何办理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的续期申请?续期费用为何?
  6. 卫生护理服务场所获发执照后,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需要就其他事务向卫生局提出申请/作出通知?
  7. 《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后,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是否须购买民事责任保险?

1.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执照的申请对象为何?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b)项之规定,在澳门从事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必须申请相关执照。当中,场所的执照可分为诊所、综合诊所、卫生所、护理中心、诊断中心、治疗中心、康复中心、临床分析实验及放射实验室。


2.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执照发给的审批程序为何?需时多久?

a. 场所持牌人必须向卫生局提出执照申请并递交申请文件,有关文件将会转交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所组成的私人医务活动牌照技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卫生局副局长提供审议意见。有关申请经私人医务活动牌照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卫生监督进行场所检查。若经实地检查,地方符合卫生检查的条件,由一般卫生护理副局长作出批示后,有关执照的许可批示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同时,医务活动牌照处将会发函通知场所持牌人前来领取准照。

b. 在正常情况下,卫生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6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卷宗文件审批,但下列情况审批时间将顺应延长:
1. 经委员会审议后认为申请文件未符合发出执照之要求、需要申请人补交/修正数据,又或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意见;
2. 经卫生监督场所检查后认为场所未具备条件安排检查、场所的设施及设备未符合卫生规定,又或初检后需安排覆检;
3. 场所的设立尚未符合本澳有关装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表格可于哪里取得?填妥后如何递交?

有关表格可于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索取,亦可透过卫生局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下载。填妥的表格连同齐备的文件和申请费用,递交至医务活动牌照处(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4.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的申请费用为何?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的申请费用为澳门币2,200元(连印花税),执照发出费用的50%于递交申请书时缴交;而其余费用将在批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后,通知场所持牌人于十五日内缴交。如申请不获批准或终结程序,不退还已缴交的部分费用。


5. 如何办理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的续期申请?续期费用为何?

a.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护理服务场所的执照之有效期为 1年,期满后60日内必须续期,否则执照失效。

b. 有关申请可于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科办理或透过医务活动专业执照网上续期系统办理。续期费用为澳门币330元(连印花税)。


6. 卫生护理服务场所获发执照后,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需要就其他事务向卫生局提出申请/作出通知?

卫生护理服务场所获发执照后,如欲中止或取消执照,或遇有场所迁移、设施设备改动、所有权转让、行政管理成员变更、技术指导或卫生专业人员变更等情况,必须向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提出申请;若更改个人(执照持有人的身份证资料)及联络资料(通讯地址、电话、电邮、传真及通讯语言),则须通知医务活动牌照处。


7. 《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后,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是否须购买民事责任保险?

根据《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的条款、条件、限制及金额订立职业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符合第5/2016号法律第四条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即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都必须投保。如有任何关于保险的查询,可联络澳门金融管理局保险监察处或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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