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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的执照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审批程序包括2个阶段:(1)技术性审议,(2)场所检查及发出执照。

(1)技术性审议:

申请人需按《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批给程序指引》提交以下申请要件:

  1. 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文件清单(首次申请);
  2. 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书(首次申请);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开设场所计划书(范本)(包括指明开设场所所要达到之目的、标明在场所内将开展的业务及用于场所运作的资源以及执行该项目之活动计划);
  5. 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可豁免递交);如为法人,则递交有效期为最近三个月的申请实体的设立文件的认证缮本、相关法人章程或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副本;
  6. 由指定担任场所技术指导职务的卫生专业人员所作的接纳声明书;倘申请人担任场所技术指导,则获豁免递交;
  7. 物业登记局发出的物业登记(查屋纸)书面报告(已于物业登记局作登记之场所,豁免递交)或土地工务局发出的使用准照证明书(入住许可证);
  8. 医疗广告申请书
  9. 广告/招牌草图(注: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方式或手绘方式;如采用后者,所展示之文字应以正楷书写、且清晰可辨);
  10. 执行场所技术指导职务、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或执行辅助技术职务的医疗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注:应提供至少两名工作人员的数据,其余人员的数据则可于本局指定限期内提交);
  11. 医生诊症时间表(注:应提供至少两名工作人员的数据,其余人员的数据则可于本局指定限期内提交);
  12. 用于场所设施的设计图和设施及设备的叙述备忘(叙述备忘范本)(注:相关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应按1:100的比例绘制,并应明示所使用的比例,以及递交相关PDF格式的档案);
  13. 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注:可在接获许可开业通知书翌日起计15日内递交);
  14. 支付执照批给总费用百分之五十。

(2)场所检查及发出执照

已完成工程的场所:申请人需按《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批给程序指引》提交以下申请要件向卫生局申请现场检查:

1. 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文件清单(首次申请);

2. 相关“场所设施及设备的叙述备忘"的文件,以及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下述文件:

(1)    核准计划的盖印核实副本(包括1:100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及该计划的核准公函副本;

(2)    工程竣工通知(N1表格)及递交该文件的收据副本,或合法化计划的核准公函副本及已缴付的税单副本。

3. 如仅为独立单位的一个内部间隔区域申请场所设施检查,则该区域须具有一个独立出入口,并须提交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发出的证明,以证实具有独立通风及排水系统且与单位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以确保不存在疾病传播风险。

4. 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检查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

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 2,200元(连印花税)。

附注:

  1. 执照发出费用的50%于递交申请书时缴交;而其余费用将在批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后,通知利害关系人于十五日内缴交。
  2. 如不批准或终结程序,不退还已缴交之部份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一般情况需时45个工作日(按审批个案而定)。

下列情况审批时间暂停计算:

(1)技术性审议:

1)  如属须申请人对申请数据作修改或补充数据的情况,在本局医务活动牌照科提起修改或补充数据程序,到牌照科收到相关文件数据的期间暂停计算;
2) 如属须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意见的情况,在本局医务活动牌照科提起咨询程序,到牌照科收到意见的期间暂停计算。

(2)场所检查及发出执照:

1) 经卫生监督场所检查后认为场所未具备条件安排检查、场所的设施及设备未符合卫生规定、没有根据《设立综合诊療所及医务所之规则》设置场所等初检后需安排覆检的情况;
2) 场所的设立尚未符合本澳有关装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审批时间暂停计算的期间为由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提请卫生监督首次进行场所检查,到牌照科收到卫生监督通过检查意见的期间。

备注/申请须知

(1)技术性审议

  1. 如申请时未能提交完备文件,将延误审批程序的开展;
  2. 场所设置许可由卫生局通知符合执照批给要件的申请人,设置期为六个月;
  3. 申请人可向卫生局局长提出申请将上款所指的期限延长,以事实为依据对场所设置的延误作说明理由,并指出拟延长之期限;
  4. 申请人如希望审批程序顺畅及快捷,应提供完备的申请资料以及根据本澳有关装修工程、消防及安全、卫生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设立综合诊療所及医务所之规则》设置场所。

(2)场所检查及发出执照

  1. 在卫生局批准的场所设置期限届满前,利害关系人应申请对场所设施进行检查;
  2. 倘申请人曾递交《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文件清单》(首次申请)中第I项及第II项资料供技术性审议,且没有补充或修改,申请现场检查时则不需重复递交;
  3. 倘申请人于工程完结后始提出场所执照申请,则无需递交《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文件清单》(首次申请)第II项所述之文件。为此,申请人须递交第I、III及IV项文件,并缴付相关费用,以立即申请场所现场检查。
  4. 倘场所不涉及工程变更,但与土地工务局最初核准图则不符,亦应递交《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申请文件清单》(首次申请)中第III项最近期的相应文件及第IV项文件;
  5. 卫生局于接到场所检查的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编制报告书;
  6. 为进入场所检查及发出执照的目的,申请人必须确保已应卫生局的意见,对申请资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7. 如设施有缺陷或不足,申请人将被通知于指定限期内作出弥补或补充;倘于限期届满仍未作出,设置许可即失效且执照批给卷宗作归档处理;
  8. 弥补缺陷及补充不足须重新接受检查,按上款规定在指定期限届满时进行;
  9. 场所设置因申请人的过错而未于指定期限内进行,卷宗作归档处理;
  10. 倘现场检查结果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后续跟进如下:
    1)     卫生局将通知申请人其执照申请获批准,有关执照的许可批示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
    2)     自接获卫生局发出的卫生护理服务开业许可通知书翌日起计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前往本局:
    i. 缴付相当于执照批给费用百分之五十的余款;
    ii. 递交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以证明已履行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

相关规范或要求

相关资料连结:

  1. 《私人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照批给程序指引》
  2. 卫生护理服务场所名称之指引
  3. 设置 X 射线医学诊断装置的申请指引医用含放射源设备或射线装置清单
  4. 设置医用核磁共振诊断系统要求和申请流程
  5. 小型私人医疗服务场所侵袭性医疗操作使用的器具和材料灭菌规范
  6. 本澳地区从事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务专业人士或实体的业务广告内容规范
  7. 设立综合诊所及医务所之规则
  8. 设有手术室之私人卫生场所的规范性指引
  9. 私人卫生护理场所提交自行绘制图则时注意事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可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人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帐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09-2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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