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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场所的执照

罚则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场所在按第十一条规定之执照批出前开业者,科以澳门币5,000至12,000元之罚款;如在申请执照前或在该申请被拒绝后开业者,罚款澳门币9,000至12,000元。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该法规之专业人士及实体为公共卫生而服务,并从事高度社会责任之业务。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如证实违反上条第一款a项、f项、g项及h项所规定之任何义务者,科以澳门币3,000至6,000元之罚款;违反第一款其余各项所规定之义务者,科以澳门币1,000至2,000元之罚款。如违法行为具妨害公共卫生或非法交易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犯罪性质,除罚款外,还中止准照为期三十日至九十日;如属累犯,取消其准照。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获准照之专业人士或获执照之实体所使用之信、信封、处方及其他文件或纸张,必须以葡文及中文载明其姓名或所采用之名称,以及准照或执照上所载之职业或所从事之业务。如证实不遵守上述条款之规定,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科以澳门币1,000至2,000元之罚款。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诊所之业务广告、招牌及广告牌只得载有如下内容:a)专业人士姓名或场所名称;b)根据准照或执照上所载之职业或业务指示;c)营运或接待时间;d)准照或执照持有人之学位或专业等级。如证实不遵守上述条款之规定,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澳门币2,000至10,000元。
  •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之科处不排除违法者之民事或刑事责任,亦不影响法律规定之其他处罚之科处。
  • 根据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一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宣传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均须事先由本局批准。如证实不遵守上述条款之规定,根据同一法律第二七条规定,违反第一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澳门币4,000至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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