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向拟经营药房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房准照。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开设药房,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获得预先许可。
服务对象:拟开设药房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药房开设的许可视乎是否具备下列一般的要件:
- 申请人居住或设址在澳门,倘为法人须按法律组成;
- 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領导人皆不从事提供医療服务的活动,尤指从事医生及相关的职业;
- 申请人及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領导人(倘为法人)具备从事药物活动的适当民事资格;
- 按本法例确保药房的技术指导;
- 将在药房工作的员工,具备法例所要求从事有关职务的要件;
- 药房的设施及设备,具有按本法例及其他关于商业场所的安全、清洁及卫生的法例所指的适当条件。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房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四樓
电话:(853) 8598 3522
传真:(853) 2883 1923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