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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药房准照

服务简介

向拟经营药房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房准照。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开设药房,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获得预先许可。

服务对象:拟开设药房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药房开设的许可视乎是否具备下列一般的要件:

  1. 申请人居住或设址在澳门,倘为法人须按法律组成;
  2. 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領导人皆不从事提供医療服务的活动,尤指从事医生及相关的职业;
  3. 申请人及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領导人(倘为法人)具备从事药物活动的适当民事资格;
  4. 按本法例确保药房的技术指导;
  5. 将在药房工作的员工,具备法例所要求从事有关职务的要件;
  6. 药房的设施及设备,具有按本法例及其他关于商业场所的安全、清洁及卫生的法例所指的适当条件。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房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四樓

电话:(853) 8598 3522

传真:(853) 2883 1923

电邮:dli@isaf.gov.mo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9-0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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