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药房搬迁场所,须预先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3“药房”搬迁申请表格;
- 支持搬迁原因的证明文件;
- 土地工务局发出的使用准照或物业登记局发出的不动产业证明书正本(即查屋纸;已于物业登记局作登记之场所,豁免递交)【附注1】;
- 药房的设计图则,场所最少具备下列的间隔、家俬及设备【附注2及3】:
- 间隔:
- 派药室或接待公众室;
- 药物贮存仓库;
- 行政工作的办公室;
- 洗手间;
- 实验室。
- 家俬及设备:
- 在派药室内用以存放售卖药物的玻璃柜;
- 用以存放麻醉药物、精神科药物及其他含毒性或有危险性产品的关闭柜或保险柜(须设置于派药室/接待公众室或药物贮存仓库内);
- 接待公众的柜台﹔
- 摆放物料的柜﹔
- 用以存放必须冷冻保存药物的冰箱 ﹔
- 给药房员工存放衣服的关闭柜;
- 空气转换及空气调节系统(须设置于派药室或接待公众室、药物贮存仓库及行政工作的办公室)。
- 间隔:
- 搬迁后药房营业时间及技术人员工作时间的声明书【附注4-6】,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 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营业时间;
- 技术主管及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工作时间【附注7及8】。
- 倘药房持有买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须按以下情况递交相关文件:
- 倘申请维持上述许可,以及原有编写及保存有关药物登记的人员不变,须递交书面声明;
- 倘申请维持上述许可,但变更编写及保存有关药物登记的人员,须递交书面声明及办理PN-4编写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登记的人员替换(药房专用)申请。
- 搬迁后药房其他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 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影印本(M/1 格式)【附注9】。
附注:
- 场所为“商业"用途;
- 场所图则由申请人签署;倘申请人为法人,则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 有关场所图则规格及场所设置的要求,请参阅土地工务局网站内的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 (药物业商号场所专用);
- 倘变更技术主管,须同时办理FA-5“药房"技术主管替换申请;
- 倘变更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须同时办理FA-6“药房"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替换申请;
- 营业时间及技术人员工作时间的声明书由申请人(倘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技术主管及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共同签署;
- 须遵守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规定;
- 须遵守第7/2008 号法律《勞动关系法》的规定;
- 可于发给准照前递交。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 -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300元【附注】
(须加付10%印花税;在递交申请时缴纳全数费用。)
附注: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归档处理时,已缴交的费用将不予发还。"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申请卷宗文件的审批,倘通过审批,药物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场所设置许可。至于发出准照的时间则需视乎申请人对场所设置的进度及法定的查验程序。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药房东主可将药房迁至其他设施:
- 药房所在的楼宇被拆卸或被征收;
- 药房的设施或药房占一部份的楼宇出现破旧至不可提供适合其运作的条件。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有关场所图则规格及场所设置的要求,请参阅土地工务局网站内的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 (药物业商号场所专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