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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准照

药房永久性关闭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将其药房永久地关闭的东主,必须于最少九十天前,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取消有关的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A-8“药房”临时性关闭/永久性关闭申请表格
  2. 东主声明结束商号的声明书【附注1及2】;
  3. 剩余药物的清单、处理方法及其支持文件(如退货单据或送交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销毁的证明)【附注3】;
  4. 药房准照及登记表正本【附注4】;

附注:

  1. 倘药房东主为法人,有关文件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2. 声明书须载明药房结束营运的日期;
  3. 倘药房持有买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药房须对清单内剩余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存货作出识别;
  4. 倘药房持有买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药物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同时宣告该许可失效。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纳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审批。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及卫生局第05/SS/2017号批示有关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指引,药房须自签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计60日内,直接将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厅,具体详情请参阅“药房及药行终止业务时对于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的处理须知及注意事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2-01-0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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