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六十四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拟将其药行永久地关闭的东主,必须于最少九十天前,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取消有关的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DR-7“药行临时性关闭/永久性关闭”申请表格;
- 东主声明结束商号的声明书【附注1及2】;
- 剩余药物的清单、处理方法及其支持文件(如退货单据或送交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销毁的证明);
- 药行准照及登记表正本。
附注:
- 声明书须载明药行结束营运的日期;
- 倘药行东主为法人,有关文件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纳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审批。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第05/SS/2017号批示有关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指引,药行须自签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计60日内,直接将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厅,具体详情请参阅“药房及药行终止业务时对于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的处理须知及注意事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