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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房准照

临时准照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C-2 中药房临时准照申请表格
  2. 药物监督管理局所需文件:
    • 技术主管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适用);
    • 技术主管专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副本(倘适用);
    • 技术主管担任职务的声明书(倘适用);
    • 场所的营业时间及技术主管的工作时间(倘适用);
    • 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副本(M/1格式) (倘适用)。
  3. 其他参与发牌的权限部门所需文件(倘属申请检查前的临时准照):
    • 如场所涉及工程,由实施工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企业主作出的声明书,声明场所的施工符合已获批准的计划及倘有须遵守的条件(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计划声明书-适用于实施工程建筑商或建筑公司);
    • 如场所涉及工程,倘有负责指导工程技术员作出的声明书,声明已竣工工程符合已获批准的计划及倘有须遵守的条件(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计划声明书-适用于指导工程技术员);
    • 如场所设有防火安全系统,由合资格的实体发出的消防系统良好运作声明书;
    • 如场所设有燃料设备,由具资格的实体发出声明书,以声明燃料设备及燃料的供应来源,以及由具资格的实体发出检测证明,以证明燃料设备或设施已通过安全检验;
    • 如场所设有升降机类设备,由合资格的实体发出的升降机类设备安全运行证明书。

附注:

  1. 申请时须提交申请表格及附同文件正本1份,连同副本3份及倘有的电子档案,如场所设于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范的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相应多加副本1份。
  2. 如从事中药进出口及批发业务的场所的业务范围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所用中药材表的毒性中药材或普通中药材、其饮片或提取物,须具备一名符合规定的技术主管。
  3. 如申请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4. 如委托受权人,须附同委托书及受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5. 第46/2021号行政法规《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施行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如申请不获接纳、被拒绝或申请卷宗归档处理,已缴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三樓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发出临时准照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1,100元)。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在接获申请齐备文件日起计13个工作日内审议计划及作出是否发出临时准照的决定。


备注/申请须知

  1. 中药房临时准照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不可续期。
  2. 详情可参阅药物监督管理局网站内的《中药药事活动准照一站式发牌服务指引》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
  2. 第46/2021 号行政法规《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施行细则》
  3. 第95/202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所用中药材表》
  4. 第15/ISAF/2022号批示 须处方的中成药、中药材及其饮片的认定标准
  5. 第16/ISAF/2022号批示 中药房出售中成药以外的非处方药物的类型
  6. 第17/ISAF/2022号批示 中药房出售其他与卫生健康有关的产品的类型
  7. 第18/ISAF/2022号批示 中药药事活动场所命名规则
  8. 第19/ISAF/2022号批示 中药药事活动场所关于技术主管资料的告示牌及技术主管识别证的式样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31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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