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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准照

服务简介

向拟经营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准照。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开设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获得预先许可。

服务对象:拟开设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准照之发给视乎是否具备下列要件:

  1. 申请人居住或所在地在澳门,倘为法人时须按法例组成;
  2. 具备适合库存及保存药物安全及质量要求的设施;
  3. 东主及经理或董事(倘为一公司)拥有从事药物活动合适的民事资格;
  4. 倘有关商号所从事的活动涉及人手处理药物保存或库存的技术时, 药物监督管理局可要求与一名药剂师合作。

服务结果: 药物监督管理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 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三楼

电话:(853) 8598 3522

传真:(853) 2883 1923

电邮:dli@isaf.gov.mo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2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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