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为法人:
- 填妥的PN-5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申请表格(研究或分析用途);
- 申请法人的认别资料,如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 申请法人的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领导人的相关文件:
-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含签名式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出示上述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製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 许可;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 使用实体可从事研究或分析活动的证明文件;
- 聘请编写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登记的人员的聘书【附注1及2】;
- 编写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登记的人员的相关文件:
-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含签名式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出示上述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製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 专业准照影印本,又或学歷证明文件影印本(须出示文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附注3】;
- 离任原服务药物业场所或其他机构的声明,并请指出该药物业场所或机构的名称及離职日期;倘没有在药物业场所或其他机构任职,请提供有关声明;
- P&N职责声明书(三)。
- 使用实体设施及设备的图则及描述【附注4及5】:
- 总面积大小尺寸、各间隔长度、阔度及高度资料;
- 各间隔的用途及设施设备的描述;
- 贮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专用上锁间隔、设施或设备;
- 贮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场所具备确保适当贮存条件的设施设备(如空气调节系统)。
- 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管理操作流程。
申请人为个人:
- 填妥的PN-5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申请表格(研究或分析用途);
- 申请人的相关文件:
-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製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 同上述第4-8点。
附注:
- 聘书须载有受聘人姓名、受聘日期及受聘职位;
- 倘申请人为法人,聘书须由有效代表法人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 倘编写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登记的人员为本澳注册药剂师或药房技术助理,须递交专业准照的影印本;倘为其他专业类别人士,则须递交相关学歷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 场所图则由申请人签署;倘申请人为法人,则由有效代表法人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 请參阅“药物业商号准照申请与更改工程入则手续及技术指引"内有关场所图则规格的要求。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週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 5,000元,须加付 10%印花税
- 在递交申请时缴纳 50%的发给准照费用,余数在利害关係人收到许可批示的通知后 15日内缴纳。
- 根据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如不批准申请或将卷宗归档,已缴纳之费用将不予退回。"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七月十九日第34/99/M 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许可的批给视乎是否具备下列要件:
- 申请许可的活动符合本地区之需要;
- 物质或製剂係用于科学或分析用途上;但第三条所指公约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 聘有负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编写及保存登记的人员;
- 充分保证实体的所有人或代理人具备良好品德及专业操守时,该实体方获发许可。
- 在仅考虑到保障卫生、打击贩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公共利益下,按刑事纪錄的内容评定品德与操守。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时间需视乎申请人对场所设置的进度及实地查验程序。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药物业商号准照申请与更改工程入则手续及技术指引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