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按九月十九日第59/90/M号法令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复核的申请须于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生产商声明书,连同倘有的检验报告或更改资讯;声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药品在市场销售期间有关疗效缺失或对公众安全存有风险的报告(倘有);
- 药品容量及包装有否作出更改;
- 药品配方及生产方法有否作出更改。
- 药物最新的质量分析报告;
- 药物最新的长期稳定性报告;
- 由药物监督管理局要求其他倘需要的文件或资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
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週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 750元。【附注】
(须加付 10%印花税)
附注: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9/90/M号法令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倘在首次登记被拒绝或经复核后不获续期者,所缴付费用概不发还。”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登记案卷在所有必需资料齐备日起计2个月内完成审批。
备注/申请须知
倘无申请复核,药品登记将在效期届满后失效。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产品、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