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向拟发佈声称对健康有好处产品及药品广告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广告准照。根据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发佈声称对健康有好处产品广告,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获得预先许可;此外,根据七月十日第30/95/M号法令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发佈药品广告,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获得预先许可。在未获得药物监督管理局预先许可前,不得在本澳发放药品及声称对健康有好处产品的广告。
服务对象:个人或法人(公司)。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提出申请并符合上述广告审批要求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广告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厅-化学药及器械处
通讯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电话:(853) 2883 1906
传真:(853) 2852 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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