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申请7月19日第34/99/M号法令所指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及其製剂的进口/出口预先许可证前,应先向药物监督管理局办妥相关物质/製剂之进口/出口证明书。
办理资格:持有7月19日第34/99/M号法令所指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及其製剂的出入口及批发许可(P/N许可)的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一式两份之进口 / 出口证明书;
- 药品的说明书或外包装的影印本;
- 若申请出口,应附同药品目的地国的当局发出的进口许可证。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
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週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3个工作天内发出进出口证明书。(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进口 / 出口证明书可于药物监督管理局索取。
- 若申请进口,有关的申请数量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年度预计需要量。
- 若申请出口,有关的申请数量须符合进口国的年度预计需要量。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进口 / 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为签发日起计 3个月。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