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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公共卫生化验服务

服务简介

公共卫生化验所成立于1985 年,是卫生局社区医疗卫生范畴辖下的一个厅级单位。辖下共有五个检验部门,包括结核、病毒、寄生虫、细菌及化学等检验部门。

在传染病的预防和诊断、食物、水质、药物、卷烟,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传染病方面,提供快速及具质量保证的化验支援服务,并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计划,使更能了解在本澳危害健康的因素及评估社会上较常见流行病的蔓延情况。除化验支援服务外,化验所亦为检验/化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实习培训。

为更好地完成公共卫生化验所的职能,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确保化验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和有效,化验所于2006年起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认可资格,并于2018年起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ISO 15189医学实验室的认可资格。此外,化验所自2015年起获取世界卫生组织(WHO) National Measles and Rubella Laboratory 的认可资格。

服务内容

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 号法令修改之第36/202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

a)  为更好了解危害健康之因素及社会较常见之流行病之蔓延情况,计划及執行所需之活动,并评估有关结果;

b)  进行被要求作出之化验工作,包括:

  1. 为传染病(包括结核、病毒及寄生虫)预防和诊断提供化验支援服务,并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提供确定诊断服务;
  2. 为食物、水质、药物及卷烟等提供有关化学或细菌学的化验支援服务;
  3. 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化验支援服务;
  4. 参与传染病流行监测。

c)  与其他机构及组织合作进行关于卫生之研究计划。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a)  临床领域的化验申请

  1. 由政府医疗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已经签订合作协议除外);或
  2. 由非政府医疗机构/诊所提出申请。

b)  食物、水质、药物及卷烟等领域的化验申请

  1. 由公共部门提出申请(已经签订合作协议除外)。

注: 有关化验项目请参阅「检验服务协议 – 结核、病毒、寄生虫和血中元素」和「检验服务范围 – 细菌和化学项目」;有关提交临床化验服务的申请,请参阅「临床样本采集和递交指引」及填写相关化验申请表。( 可于卫生局网页下载 )

服务结果

a)  临床领域的化验结果以检验报告形式发放

  1. 以电子报告形式发放至卫生局医疗資訊系统(简称HIS);或
  2. 以纸本报告形式发放予送检机构/部门。

b)  食物、水质、药物及卷烟等领域的化验结果以纸本检验报告发放予送检机构/部门


查询途径

執行部门及单位:卫生局 – 公共卫生化验所

通讯地址:澳门白头马路8号公共卫生化验所大楼

电话:(853) 2853 0160 / (853) 2853 2509

传真:(853) 2853 0294

电邮:lsp@ssm.gov.mo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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