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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化验服务

传染病领域的化验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由政府医疗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已经签订合作协议除外);
  2. 由非政府医疗机构/诊所提出申请;
  3. 由非政府医疗机构/诊所提出艾滋病及登革热病毒的化验申请。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非办公时间亦提供紧急的化验服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根据「检验服务协议 – 结核、病毒、寄生虫和血中元素」填妥相应范畴的电子验单或化验申请表,并按「临床样本采集和递交指引」要求采集和递交临床样本;

2.  待化验完成后,即以电子或纸本检验报告发放予申请方;

3.  倘需补发报告,请填妥及递交〔公共卫生化验所检验报告补发申请书〕。

临床化验申请表

1. 结核化验申请表

2. 病毒化验申请表

2.1  非政府医疗机构/诊所提出艾滋病及登革热病毒的化验申请:

3. 寄生虫、细菌、血中元素化验申请表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非政府医疗机构/诊所可透过填写相应范畴的化验申请表,按「临床样本采集和递交指引」要求采集和递交临床样本,并定时亲临领取纸本检验报告。

地址:澳门白头马路8号公共卫生化验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网上办理

政府医疗机构/部门可透过卫生局医疗資訊系统(简称HIS)填写电子验单,按「临床样本采集和递交指引」要求采集和递交临床样本,并定时收取电子检验报告。


费用

核准卫生局临床化验收费表。

第45/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2000年7月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1期第一组〕


所需时间

各化验服务的检测周转时间请参阅以下连结:

检验服务协议 – 结核、病毒、寄生虫和血中元素

  • 收到样本当天起计第2个工作天可发出结核镜检检验报告。(服务承诺)
  • 收到样本当天起计第3个工作天可发出呼吸道样本之结核核酸快速检验报告。(服务承诺)
  • 收到样本当天起计第5个工作天可发出乙型肝炎血清检验报告。(服务承诺)
  • 收到样本当天起计第5个工作天可发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验报告。(服务承诺)
  • 收到样本当天起计第5个工作天可发出乙型肝炎病毒DNA定量检验报告。(服务承诺)
  • 收到样本当天起计第2个工作天可发出寄生虫粪便样本检验报告。(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各化验服务的申请必须提交相应的化验申请表,并注意样本采集和递交等相关规定,请参阅「临床样本采集和递交指引」。


相关规范或要求

人员规范指引

  • 所有化验人员依以下法律规范:
  1. 8月30日第6/2010 号法律 – 药剂师及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制度;
  2. 8月30日第7/2010 号法律 – 诊疗技术员职程制度。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通讯地址:澳门白头马路8号公共卫生化验所大楼

电话:(853) 2853 0160 / (853) 2853 2509

传真:(853) 2853 0294

电邮:lsp@ssm.gov.mo

领取服务结果

  1. 以电子报告形式发放至卫生局医疗資訊系统(简称HIS);或
  2. 亲临领取纸本检验报告。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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